廉政警示教育案例学习——国有企业员工违规经商办企业
发布日期:2023-09-06 00:00 来源:http://www.intelehost.com 点击:
案例一
xx供电公司企协原秘书长张某违规经商。2005年至2017年,张某先后参与投资了没鱼河三级站、响水河电站、古水电站、煌扬河电站,并实际控制该供电公司桃园水电有限公司。该供电公司党委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,由于张某不愿转让所持企业股份,该供电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。
案例二
xx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配电运检室生产二支部书记龚某违规经商。龚某配偶2014年注册成立xxx发展有限公司,两名股东分别为龚某及其女儿。2016年至2019年,xxx发展有限公司承接了该供电公司多个农网改造工程项目。xx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党委给予龚某党内严重警告、公司纪律记过处分。
党纪条规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8年)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(一)经商办企业的;
(二)拥有非上市公司(企业)的股份或者证券的;
(三)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;
(四)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;
(五)在国(境)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;
(六)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。
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(2009年)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。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:
(一)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,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、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;
(五)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、重组、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、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、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,为本人或者配偶、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;
(八)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。
释义
所谓“经商办企业”,主要是指经营商业、兴办企业,其形式主要有: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,与他人合资、合股、合作、合伙经商办企业,私自以承包、租赁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。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和利润,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。
来源:红领襄电公众号